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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确实受其管辖委员会通过援引欧洲人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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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4-12 13:25:5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因此,在可受理性方面,主要问题是曼吉斯托和赛义德是否确实在巴勒斯坦领土内,(ECtHR) 的判例,特别是伊拉斯库等人诉摩尔多瓦共和国和俄罗斯案来​​应对这一挑战。在该案中,法院承认,一个国家在其部分领土行使权力的能力可能会因其他国家的军事占领、战争或叛乱行为,或外国支持在其领土内建立分裂实体等因素而受到阻碍(伊拉斯库等人,第 312 段)。伊拉斯库判决的一个关键点是,即使其管辖权有限,领土所属国“仍然有积极义务采取其权力范围内并符合国际法的外交、经济、司法或其他措施,以确保该领土内的居民享有《欧洲公约》所保障的权利”。 (Ilascu 等人,第 331 段;Mangisto 和 al-Sayed,第 7.3 段)

尽管巴勒斯坦在行使管辖权方面面临诸多限制,但巴勒斯坦有义务对 企业电子邮件列表 加沙地带境内的残疾人采取积极措施,这一义务应结合《残疾人权利公约》第 11 条来理解。考虑到所谓受害者的脆弱性,包括他们对无障碍医疗保健的需求,加沙地带的总体人权和人道主义状况构成危险状况,因此需要遵守《公约》第 11 条。委员会认为,巴勒斯坦未能采取任何行动,包括与加沙地带事实上的当局(哈马斯)接触,以调查所谓受害者的命运和下落,确保他们的获释和安全,确保他们获得考虑到其心理社会残疾的适当医疗保健,并促进他们与家人的沟通,尽管受害者失踪的时间可以追溯到 2014 年和 2015 年。因此,巴勒斯坦国被认定侵犯了受害者根据《公约》第 10、14、15 和 25 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 11 条一并解读)所享有的权利。

《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1条在曼吉斯托和赛义德案中的意义

在《残疾人权利公约》文本起草过程中,第11条看似只是简单地重申了《残疾人权利公约》不受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凌驾。然而,该条也涵盖了其他“危险情况”,包括人道主义紧急情况和自然灾害。因此,第11条超越了《儿童权利公约》第38条第1款,该款强调各国有义务确保尊重与儿童相关的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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